自上世纪90年代初启动立法工作后,物权法草案历经七审,李连宁委员表示:“第七审有一个标志性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常委会对物权法制定的高度重视,也充分地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七次审议的背后,是100多次座谈会、论证会。除法律委、法工委负责人外,常委会负责人也多次主持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如2005年9月、2006年1月、2006年9月,吴邦国委员长,王兆国副委员长、盛华仁副委员长先后主持召开座谈会,就草案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至五审前短短40余天内,共收到社会各界相关意见11543件。
王学萍委员称,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形式最多,“法工委的同志还亲自上门征求意见。”
正是在一次次审议、一次次座谈、一次次征求意见、一次次修改的基础上,相关共识逐渐凝聚,草案框架和内容日趋成熟。物权立法的进展,是立法者和社会各界共同推动的结果。
物权法不仅是民法核心,也是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基本法律之一。此前立法进展之不易,多伴随着公私财产有无轻重之分、对国资是否需要特别保护等争议。随着审议的推进,一个“主心骨”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即以宪法精神为依据,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徐显明表示,与西方一些国家民法与宪法并列的做法不同,我国的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物权法从设计的时候开始就是依据宪法而展开的。物权法是否合乎宪法,最重要的是看物权法中所体现的所有制或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否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
在宪法精神的指引下,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各种物权、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都作为“基本原则”反映到草案中。六审稿更是在表明立法宗旨的第一条中将“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置于最前。
草案第一章原名“一般规定”,在陈士能委员看来,改为“基本原则”后,把基本经济制度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全国人大法律委认为,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
正是因为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所以我国的物权法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各国物权法中,我国是第一个规定这样的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西方国家的物权法规定的是私人财产,不存在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的问题。
鉴于公有制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主体地位,以及现实生活中公共财产受到的侵害最为严重,草案也相应地从多方面强化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如规定国家、集体的专属财产,明确规定国资的管理、监督等。
同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洪虎指出,我们讲的平等,是指权利主体在适用法律面前平等这一概念,而不是笼统的平等的概念,物权法涉及的是民事关系的物权主体的平等保护。也就是说,各种财产在民事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受平等保护。这与对公共财产保护的强化并不矛盾,都源于宪法精神。
在七审稿中,除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受平等保护的还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这是吸收上次常委会上一些委员的建议而增加的,“其他权利人”指公益性基金会等在前三类物权所有者之外的概括性表述。
针对社会上的一些认识误区,法律委委员王利明还特别指出,平等保护并非赦免原罪,物权的取得必须是合法取得,物权法保护的是合法财产。
还有委员认为,物权法草案是一部关注民生、体现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法案。草案体现了农民土地承包的权利,特别是土地继续承包、林地草地延长承包期等,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在现阶段的农村政策。